歐盟新頒漁產品進口稅額規則
過去10年間,歐盟漁產品的自足率自57%降至36%,鑒于歐盟越來越仰賴自第3國進口漁產品,且現行之第EC 824/2007號法規效期至 2009年底止,歐洲執委會于2009年10月26日通過2010-2012年確保供應歐盟水產品之關稅額度新規范,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 2012年12月31日止。 依據新規范,為加工而進口之魚種,倘進口量在關稅配額內,得于特定期間享有免進口稅或進口稅降低至 4-6%,包括鱈魚、藍鱈(blue grenadier)、狗鱈、鳀魚、鯡魚、鮪類和鰹類、龍蝦、蝦類、對蝦、魷魚、魚漿、比目魚(鰈魚)及阿拉斯加明太鱈。 所有進口商具有相等權利連續利用該等關稅配額,相關產品適用優惠稅率,直到關稅配額用罄。為使配額管理更有效率,歐盟會員國需提出所需之配額量,執委會將監督其利用概況。 |